序 言
成都工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于 2012 年在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的全日制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院前身创办于1913年,是辛亥革命后四川省举办的第一所实业学校。1949年后,先后由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四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管理,1987年重新划归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
学院秉承“实业兴国”的建校宗旨、弘扬“艰苦奋斗”的办学精神、坚持“卓越创新”的价值追求、倡导“敬业乐群”的人文情怀,以质量和特色为立校之本,立足成都、服务四川、面向西部、辐射全国,依托行业优势,以培养具有现代职业素养、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基层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应用型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成都工业学院,英文名称为Chengdu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 2号,设立花牌坊校区、郫都校区、宜宾校区、大丰校区四个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 学院的开办资金:7133万元
第六条 学院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八条 举办者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层次、结构、方案、模式。根据专业特点设置特殊招生条件。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自主选拔学生,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三)根据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学位设置和授予工作,培养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
(四)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编选教材,探索并构建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颁发学位和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设立学术合作组织,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开展国际合作办学;
(七)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并决定收入分配。向校外有关杰出人士授予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荣誉称号;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和经费,依法自主处置学院的科技成果及资产,建立、经营、发展校办产业。开展筹资活动,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途径筹集办学经费;
(九)依法保护并使用校名、维护学院声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六)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技术支持、输送建设人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根植地方,魂在应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办学思路。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
第十四条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与社会其他单位联合办学等适应社会需要的多种形式教育。
第十五条 学院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情况,协调发展工、管、理、文、经、艺等其他学科。学院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实验设备、实习实训基地等,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设立党委,并设置工作机构和下属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各种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设置党建工作办公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负责学院党建工作,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武装保卫部等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完善保障机制,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四章 学院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变更、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其中党委职能部门由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审议决定;行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由院长提议,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代表学院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被授权的院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被授权的院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
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
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干部;
(五)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或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院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工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部)是学院教学及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在学院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承担起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系、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系、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及相关规定负责对本二级院(系、部)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部)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工会)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工会)的指导下组织教职工参与二级学院(系、部)民主监督和管理、行使民主权利。二级教代会对本二级院(系、部)的发展规划、事业经费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行使审议或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七条 学院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内涵发展,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加强实践教学资源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院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推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主动对接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区域产业发展,按照重点建设、重点扶持、重点培育的思路,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学科专业群。
第四十九条 学院以解决行业企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应用技术研究、技术集成、技术创新为落脚点,建设面向应用的科研平台,构建应用型科技创新体系。
第五十条 学科建设是学院发展的基础。学院以学科建设为支撑,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学院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院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利用转化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大力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五十三条 学院开展同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联合办学。
第五十四条 学院以校办产业为平台,发挥学科优势,创新合作机制,积极争取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规章及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研究决策机构,负责依法审定学位制度规定、决定授予或者撤销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人。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聘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需要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
第六十条 学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及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工作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觉践行和弘扬“厚德、博学、敬业、爱生”的教风;
(三)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积极为学院发展建言献策;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五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院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学术交流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它社会资助;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具备相关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践行和弘扬“勤奋、敏思、励志、笃行”的学风,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术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
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实验、实习、实训仪器设备和文体、劳动设施;
(七)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职业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十三条 学院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或组织者的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有关协议。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学生联合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学院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学院学生联合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十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休转复退学等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
收入。
第八十二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适度发展校办产业,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
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产业等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活动以及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第八十七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院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政府、学院、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遵循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利用多种形式公布学院有关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院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学院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获取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后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一条 学院的校训是“手脑并用 学做合一”。
第九十二条 学院的校风是“严谨、朴实、勤奋、创新”。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由图形和文字构成的双圆套圆形徽标。徽标中心图案由向内伸展且掌心有一只眼睛的右手掌、向两侧展开的双翅、地球、麦穗、“工”字和学院建校年份构成。外环上方是学院的中文校名,下方是学院校名的英文全称。
校徽图案中的“工”字体现学院工科特色;“手”、“眼”代表“手脑并用、学做合一”;双翅寓意“双手万能”;“麦穗”、“地球”彰显胸怀世界而又脚踏实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理念。
学院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红底金色字徽章,学生佩戴白底红色字徽章。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6日。校庆日所在周为校庆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院发生更名、合并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常委会审核,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八条 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与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九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