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17〕 123号
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精神,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除缚,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竞争新优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学科专业设置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规定,坚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严格执行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和公开环节,按程序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对于学位授权单位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全面落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指导高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自主设置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非国家控制类本科专业经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非国家控制类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教育厅备案。支持高校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对接产业链及行业需求,充分科学论证,按照专业管理规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和宏观管理,公布布点较多、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名单,公布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名单,支持设置紧缺、急需专业。加强人才需求、专业设置以及招生计划编制的论证调研,加强就业状况的监测预警。建立专业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探索开展专业评估,促进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招生、就业和人才培养质量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科学编制各专业计划。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完善编制及岗位管理
(三)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教育厅会同省委编办、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探索制订我省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高校在人员总量内依法依规自主进人。机构编制、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自主管理岗位设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根据不同类型层次高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要,适当提高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五)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六)建立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制度。支持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建立完善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条件、程序等机制,因学校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人员比照学校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完善进人用人制度
(七)自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由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核准及拟聘人员审核确认,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工作人员自主招聘制度,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规范招聘程序,确保公平公正。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八)自主管理人员流动。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完善标准条件,规范管理流程。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的具体办法和操作流程。高校可按规定自主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促进产学研人才双向流动。
(九)健全自主用人机制。高校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依法自主建立健全内部用人管理制度,自主做好人员聘用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在人员总量外,高校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改革教师职称评聘制度
(十)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以优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自主开展评审、自主发放证书、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切实强化岗位聘用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建立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和高校自主评审、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科学用人机制。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高等学校,可委托相关高校或第三方职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也可会同其他高校进行联合评审。职称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评审方案按权限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学校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巡查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制度等,加强对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评聘过程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纪违规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十一)改进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考察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坚持向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人员倾斜,克服论资排辈现象和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支持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破格评审。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分类评价要求,分类建立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
五、健全薪酬分配制度
(十二)加强绩效工资管理。制定符合高等教育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艰苦边远地区高校的倾斜力度。
(十三)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科学规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需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对符合规定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职务发明完成人、科研项目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以及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所获收益中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劳动报酬,由高校分项目据实申报、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部分,以及科技人员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和绩效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六、规范经费使用管理
(十四)改进经费使用管理方式。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以绩效为导向,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通过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调剂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适当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赋予高校资金支付更多的自主权限。逐步实现用款计划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十五)扩大国有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省属高校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自行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高校处置和报批具体标准由各市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制定。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高校资产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处置收益按相关规定安排拨付给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加强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的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党委议事决策程序,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高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开展高校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落实党委党建主体责任和党委书记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健全高校意识形态工作制度机制,加强课堂教学建设管理和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规范管理,牢牢把握党对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强化思想引领,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党委(党总支)会议,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强师生党支部建设,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中青年骨干教师党员发展计划,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大纪律建设和纪律审查力度,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和运行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十七)推行依法依章程治校。高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在教育法律的基本制度框架内,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进一步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进一步修订完善与章程配套的、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的校内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更加健全依法依章程治校的问责机制,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十八)加强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
(十九)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完善高校各类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二十)构建依法监管体系。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健全高校督导制度,探索建立地方高校巡视工作制度,加强对高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事项的督导和巡查,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督和问责。
(二十一)加强协调指导。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改善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公共财政、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高校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倾斜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提高育人质量。
(二十二)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部门要把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要切实规范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积极依托“互联网+”,全面推行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要切实做好改革政策解读、工作宣传、成效总结、经验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和办法,大力推进改革进程。高校要抓紧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向院系、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力度,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四川省教育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